中新网北京6月15日电 (张尼)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典型案例,而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方面首次通报该类型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2016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就破产重整企业的识别、与政府建立破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切实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杨临萍介绍说,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2008年至2015年期间,人民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共计19551件,审结包括旧存案件在内的破产案件21995件。今年一季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1028件,比去年同期上升52.5%;审结507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1%。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有序推进破产案件的审理,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此次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中,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案引人关注。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的控股子公司。
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勉强维持。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经超过200亿元。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开了庭外重组谈判。
2015年9月11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同日,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提起了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月21日,德阳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
2015年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120亿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100%清偿;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其余在2—5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杨临萍介绍,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种庭外拯救手段。
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融债务结构。
“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杨临萍表示。
通气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方面还就破产案件审理启动难这一问题做出回应。
杨临萍分析称,由于破产案件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影响面比较广,包括银行等在内的相关利益部门存在畏难情绪。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要加大宣传,使得公众正确认识《破产法》。同时,她强调,凡是符合《破产法》规定受理条件的破产案件,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绝不允许在《破产法》受案条件之外自行增设附加条件。
另外,杨临萍表示,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调研起草制定《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进依法受理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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